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 黃紫雲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原告與被告 顏明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0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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