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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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陳宜彣
蔡佳殷 楊景勝 江昌庭 蘇于媛 蘇 于姍 賴坤信 蔡昆杰 宋玫玲 阮俊傑 李倫昌 莫曉艷 廖曉鵑 洪素珍 楊裕坤 陳瑛樁 陳沂軒 陳筱蓓 簡三貴 林純慧 陳裕修 陳泱錞 原告與被告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2,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