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俋丞指定辯護人黃宥維律師被告陳首邑指定辯護人 郭峻豪 律師被告 黃歆媛 指定辯護人 呂家鳳 律師被告 李國郡 指定辯護人 謝明佐 律師被告 劉光晏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 律師被告 阮永富 選任辯護人 蔡玉燕 律師
洪千琪 律師被告 陳志偉 選任辯護人 雲惠鈴 律師被告 官圓丞
蔡維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林靜如律師被告 楊濬献 (原名 楊凱名 )指定辯護人 林清堯 律師被告 黃昱霖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 律師( 法扶 )被告 曾惠鈴 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 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
法官侯弘偉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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