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32號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顏伯奇律師被告之親屬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或同額之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日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在案,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予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甲○○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且平日與配偶 陳羽彤 共同經天曜商行,從事食品什貨批發、零售等業務,有固定住居所及正當職業,並無逃亡之虞,年幼子女就讀小學,亦有待被告照顧,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期能在上訴期間安置家庭,以便日後專心服刑」等語為由,聲請停止羈押,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提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文件,與規定尚屬相符,爰准提出保證金新台幣10萬元或同額之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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