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救字第5號

聲請人 洪志偉

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

相對人 詹翔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1年度竹北簡調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而聲請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1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6號民事卷宗,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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