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群雄 等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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