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61號原告 陳睿濠 被告 賴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61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5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路○段○○○號5樓)之所有權人,兩造於民國105年8月16日就上開房地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惟兩造間就上開房地實為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原告因故中止兩造間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並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上開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觀原告聲明意在取得上開房地之所有權,原告因此訴訟可取得之客觀利益,自應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的價值為據。是以原告起訴狀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觀之(見本院卷第10-11頁),上開房地之買賣總價款為4,8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4,761元外,尚應補繳33,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3,7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