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黃楓修 被告 林秀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交簡字第17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宋庭華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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