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梁士立 法定代理人 梁士欽 被告 楊上賢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26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