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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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進昌選任辯護人柯林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鄭富容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