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47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陶子安
何新台 被告 錢柏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