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0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新興
高清勝 陳詠瑀 (即 高樹林 之繼承人) 高美琪 (即高樹林之繼承人) 高逢凱 (即高樹林之繼承人) 高心琳 (即高樹林之繼承人) 高美娟 (即高樹林之繼承人) 高玄文 (即高樹林之繼承人) 高文良 高廷旺 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玉英
林彩霞 林修玄林修玉
樓林修勤林修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新興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叁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清勝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叁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詠瑀(即高樹林之繼承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美琪(即高樹林之繼承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逢凱(即高樹林之繼承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心琳(即高樹林之繼承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美娟(即高樹林之繼承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玄文(即高樹林之繼承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文良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玖仟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廷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萬玖仟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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