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建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扇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3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又家中母親年事已高,罹患糖尿病無法自理生活,需其返家照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100年1月20日上午8時許,與 周政忠 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周政忠破壞 陳胡月桃 位於高雄市六龜區土瓏139之5號住處後方鐵門門鎖(屬於鐵門之一部分)而開啟後,共同侵入該址竊取陳胡月桃所有之大同牌DVD等物乙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等件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又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且於犯下本件加重竊盜犯行之同日上午10時許,又涉嫌在高雄市○○區○○○○○道路附近盜採龍柏樹(由警查證中),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是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前述聲請意旨,經本院依現存卷證資料研判,並無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情形存在,是本件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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