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吳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融琮
林宗源 林蓉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林融琮於民國101-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林宗源、林蓉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39,38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4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林融琮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6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39,3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林宗源、林蓉靖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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