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45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1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8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被告甲○○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45號,於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核其上訴之程式與首揭規定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欠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