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1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賀玉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20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賀玉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陸拾陸萬捌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賀玉谷因遭地下錢莊催討債務,經濟狀況窘迫,欲借款應急,而明知其並無資力足以清償借款,亦無清償之意願,竟隱匿該等事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林正義 律師」之成年男子(下稱林正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接續於民國95年2月起至98年3月間,由賀玉谷親至 陳瑞娥 位於桃園市○○區0000000縣○○鎮○○○街000號住處,或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以公用電話與陳瑞娥聯絡,或由林正義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瑞娥聯絡,其等2人共同陸續向陳瑞娥佯稱:賀玉谷之養父 賀崇義 生前創辦龍口製粉公司等品牌企業,賀玉谷自其養父繼承1筆信託存款約新臺幣(下同)2億元,因該筆存款年代久遠並包含多種外幣,需兌換為新版幣鈔方能流通使用,然中央銀行總裁 彭淮南 為此向賀玉谷索賄3,000萬元,因賀玉谷未應允,導致換回大量之假鈔,賀玉谷另請立法委員 李慶安 、警政署長 侯友宜 及內政部長 李逸洋 等人出面協商疏通,不料渠等均百般刁難並從中向賀玉谷索賄,盜領賀玉谷之存款,甚而連同高階警員對其窮追猛打,導致賀玉谷四處躲藏、性命危急等語,而持續以賀玉谷急需生活費、住院醫藥費、律師費、行賄款、給警察之紅包、茶資及將存款換為真鈔之手續費以及相關受牽連者所生費用等事由向陳瑞娥借款(詳附表一至四特定事由欄所示),同時一再向陳瑞娥表示待換回新鈔就會歸還款項,且表示倘陳瑞娥不繼續借款幫忙,賀玉谷將無法動用前開繼承之遺產,進而無法清償前已向其借取之款項,就算報警也無法解決等語,陳瑞娥經賀玉谷及林正義相互以上開手法營造諸般緊急情事之氛圍下,誤認有財力之賀玉谷因上開事由一時急需援助,待解除此燃眉之急後即會歸還,而依賀玉谷及林正義之指示,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方式,給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款項予賀玉谷及林正義,總額達866萬8,300元(起訴書誤載為878萬4,300元),嗣於98年4月間,因賀玉谷遲未依約歸還款項,且避不見面,陳瑞娥終覺遭騙。
二、案經陳瑞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楊梅 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認該等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審易卷第48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提示、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賀玉谷固坦承曾以前開事由,向告訴人陳瑞娥借貸,並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收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款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沒有詐欺的意思,我向告訴人借款時即有還款之意,但因為我於87、88年間,涉犯詐欺取財以及偽造有價證券罪,該案之被害人請地下錢莊向我催討詐騙款項,我就跑到台中,所以沒有再和告訴人聯繫,且我希望請我兒子幫忙償還債務,我不是故意不還錢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87、88年間,向他人詐稱其養父賀崇義係龍口製粉股
份有限公司之創辦人,而以偽造之股票招募投資,詐得1,60
0萬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因未到案執行,於94年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此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104年度偵緝字第1205號卷第62頁至第64頁,本院易字卷第21頁、第22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被告確曾於95年2月至98年3月間與林正義共同接續佯以前開事由,向告訴人借款,被告或林正義並於附表一至四所載時間,收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金額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審易卷第47頁、本院易字卷第29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瑞娥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 陳嘉興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復有被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中壢建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及變更基本資料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告訴人之中華郵政楊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 盧朝祖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告訴人手寫憑單、告訴人手寫日記帳、被告手寫予告訴人之信函、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16日傳真回函等件在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12309號卷一第37頁至第39頁、第44頁至第126頁、第135頁至第143頁、第
144頁至第196頁,98年度偵字第12309號卷二第1頁至第80頁,104年度偵緝字第1205號卷第38頁至第39頁、第42頁至第44頁、第46頁至第53頁、第59頁至第61頁,104年度偵緝字第1144號卷第46頁至第49頁、第54頁至第55頁,本院卷第55頁至第57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另遍查卷內事證可知,告訴人以「拔管出血及生活費」為由,於97年5月16日僅交付2筆之2萬9,000元予被告或林正義,是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8號所載「95.5.16拔管出血及生活費29,000」顯係贅載;而告訴人以「侯友宜」為由,於96年2月27日僅將付1筆5萬3,000元予被告或林正義,是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4所載「96.2.27侯友宜5,3000」顯係贅載;又告訴人係於95年10月17日,以「李慶安紅包」為由,給付2筆1萬6,000元予被告或林正義,故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3所載「
95.10.20李慶安紅包楊梅火車站50,000」顯係「95.10.17李慶安紅包楊梅火車站16,000」之誤載,前開所列部分均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易字卷第86頁背面至第87頁),併此敘明。
㈡按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債之關係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
根據一般交易常態,恆不待對造當事人另為表示,當然期待他方依誠信原則履行,不生因他方表示必將履約而陷於錯誤之問題,惟若債務人於訂立民事借貸契約之際,明知其已陷於無資力狀態,且依其締約當時預定之計劃,債務人於清償期屆至時仍無資力足以履行依契約所生債務時,仍與相對人訂立契約,除經債務人向相對人告知前開事實,而相對人仍與之訂約外,自難謂債務人無詐欺之意圖。被告自承借款當時沒有工作,亦無收入,名下僅有位在桃園市平鎮區崇義五街之房屋(據被告稱以600萬餘元購買,尚有400萬餘元貸款未繳納),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財產,且彼時被告在外尚有債務等情(見本院易字卷第30頁至第31頁、第90頁),亦經證人 温武增 即被告之前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被告對外之債務,金額高達1,200萬元,債主不停向其與被告追討等語明確,並有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35頁、第42頁、第86頁),顯見被告彼時無收入,且名下除尚有數百萬貸款未繳納之房屋外,並無其他財產等節,堪認被告確已無法支應其龐大之債務負擔甚明。
㈢又觀諸被告係以其繼承之遺產為舊鈔及外幣,需將其兌換成
新版幣鈔,方能流通使用,惟因換幣過程中遭多人多方刁難及索賄,故急需資金解決等詞而向告訴人借款,然依被告自承:我現在執行案件(按即被告於87、88年間,向他人詐稱我養父賀崇義係龍口製粉股份有限公司之創辦人,而以偽造之股票招募投資,詐得1,600萬元,經本院以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的被害人有找地下錢莊的人來跟我要錢,但是我還不起,且我需支應我自己及我兒子的生活費,所以我才會跟告訴人借款等語(本院易字卷第30頁),可知其借款之主要理由乃要清償其所涉詐欺案件之詐騙款項,但因無法將借款之真實理由據實以告,乃以為將其繼承之遺產兌換成流通之幣值,而有款項需求做為借款名目。衡諸常情,倘告訴人知悉被告另涉及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詐得之款項高達1,600萬元,且被告借款之目的乃急需資資金償還該案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理當不會甘冒款項無法回收之風險,將款項借予被告,是就告訴人而言,被告借款之目的及斯時是否尚有還款之能力實乃其決定是否借款予被告之重要資訊,故被告利用隱瞞自身經濟狀況及款項係用以清償另案詐騙款項等重大資訊,違背誠實義務,未據實告知借款相對人等情,堪以認定。
㈣再參告訴人因誤信被告確有其所稱之前開理由而急需款項,
復於被告或以消極未告知並無清償能力,或以積極告以將來將其所繼承之遺產兌換成流通之貨幣償還,而誤信被告斯時仍有清償能力,故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款項等節,業據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則被告之所以向告訴人佯稱其繼承高達2億元之遺產,為將該繼承之遺產兌換成流通之貨幣,急需資金,待將遺產兌換成流通貨幣後,即可清償向告訴人之借款等節,自係因被告深知倘其將其真正借款因乃另案涉及詐欺案件,且詐騙金額高達1,600萬元,已遭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而需資金償還該案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事實據實以告,告訴人勢必因被告無工作及收入,又因案隨時可能入監服刑,而難信其具償債還款能力及意願,從而恐難自告訴人借得款項以度自身周轉之需,是為求得暫借款項以應需款之急,非但向告訴人佯稱其繼承高額遺產,而更就實際借款原因刻意隱瞞,則被告於對告訴人告以上開不實內容及故為上開隱瞞之時,其主觀上自具為己不法所有意圖而詐騙告訴人,藉使告訴人誤信其具還款能力而同意借款之詐欺故意,亦灼然至明。互核上證觀之,足認被告在向告訴人借款之際,已明知其無資力清償債務之事實,且亦無清償之意願乃竟隱瞞該等事實,仍向告訴人借款,佯裝其繼承大筆遺產,資力良好,以此訛詐取信於告訴人,被告主觀上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嗣告訴人誤信被告所言為真,因而各貸與如附表一至四款項予被告,自已生損害於告訴人,要無疑義。
㈤至被告另辯稱:借款當時我有想要償還對告訴人之借款,當
時我是想要拜託其兒子幫忙償還對告訴人之借款云云,惟被告亦稱:我的兒子從來沒有給我過錢,甚至他們錢不夠用,還要我給他們,我有跟他們提過要請他們幫忙清償積欠告訴人之款項,但他們是不屑的態度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31頁背面),是被告之子既從未給付被告金錢,甚且還需被告之金援,豈有可能協助被告清償其對外之借款,且被告自承於向告訴人借款期間,因有地下錢莊不停向其催討債務,其無力償還,始跑到台中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30頁至第31頁),可知被告於向告訴人借款當時,顯然無清償能力,亦無清償之意願,被告明知上情,卻仍刻意施用詐術致告訴人認被告有支付能力及意願、陷於錯誤而交付前述款項,並非與告訴人借款後,始出現經濟情況之轉變方陷於無清償能力致積欠告訴人款項,更足認被告自始即有施用詐術騙取款項之犯意,被告所辯自無足採信。
㈥綜上,被告於向告訴人借款之初,即知其無清償能力及意願
,卻隱匿其無清償能力及意願之事實,佯稱理由借款,嗣即避不見面,堪認被告借款之初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向告訴人騙得借款甚明,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其詐欺取財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規定業於10
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第33
9條法定刑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30倍,亦即,處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舊法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與林正義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係以虛偽之理由向告訴人騙取款項,已認定如前,則被告接續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詐騙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款項,其取得款項之數次舉動,當係基於詐騙告訴人財物之單一犯意,於持續之時間內,透過虛偽之借款理由,對相同借款對象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尚屬薄弱,是就詐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款項部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檢察官認被告於95年2月至同年7月1日之行為係連續犯,而與95年7月1日至98年3月之接續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前已因詐欺取財及偽造有價
證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遲未到案執行,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詎仍不知悔改,不思循正當途徑合法為己賺取金錢,竟為圖自己不法所有,而於通緝期間以對告訴人為上開不實陳述並刻意隱瞞上揭足以影響告訴人對被告是否具一定償債能力及意願判斷之訊息,向告訴人詐取現金866萬8,300元,致告訴人誤信被告確具相當還款能力及意願進而同意借貸金錢,從而蒙受財產損失,所為殊不足取,又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且其並未償還向告訴人所詐之上開款項,併審酌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17
日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敘明。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條
犯罪所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向告訴人所詐得之現金866萬8,300元,既屬被告與
林正義所有之犯罪所得,而該866萬8,300元未扣案,且無證據認兩人業經內部分配,被告與林正義即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爰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岷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林蕙芳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匯款入賀玉谷名下中壢建國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編號│日期│特定事由(依告訴人登載之│金額│證據出處││││日記帳所示)│││├──┼────┼────────────┼─────┼────────────────┤│1│95.11.14│ 阿義 手續費│35,000│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98││││││年6月18日營字第0981100676號││││││函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98年││││││度偵字第12309號卷一第44頁、第││││││110頁)││││││2.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98年度偵字││││││第12309號卷一第153頁)││││││3.陳瑞娥所有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98年度偵字第││││││12308卷二第45頁反面、第49頁反││││││面)││││││4.告訴人手寫記帳本(見98年度偵字││││││第12309號卷二第68頁)│└──┴────┴────────────┴─────┴────────────────┘附表二:無摺存款入賀玉谷名下中壢建國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編號│日期│特定事由(依告訴人登載之日記帳│金額│證據出處││││所示)│││├──┼────┼───────────────┼─────┼────────────────┤│1│95.2.6││3,000│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郵局98│├──┼────┼───────────────┼─────┤年6月18日營字第0981100676號││2│95.4.3││3,000│函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98年度偵字第12309號││3│95.6.2││10,000│卷一第44頁至46頁、第106頁至第│├──┼────┼───────────────┼─────┤126頁)││4│95.6.5││20,000│2.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見98年│├──┼────┼───────────────┼─────┤度偵字第12309號卷一第148頁至││5│95.6.9││24,000│第153頁、第155頁至第196頁、│├──┼────┼───────────────┼─────┤98年度偵字第12309號卷二第2頁││6│95.6.28││10,000│至第44頁)│├──┼────┼───────────────┼─────┤3.告訴人手寫記帳本(見98年度偵字││7│95.6.29││10,000│第12309號卷二第64頁至第78頁)│├──┼────┼───────────────┼─────┤││8│95.6.30││10,000││├──┼────┼───────────────┼─────┤││9│95.7.3││20,000││├──┼────┼───────────────┼─────┤││10│95.7.7││15,000││├──┼────┼───────────────┼─────┤││11│95.7.11││10,000││├──┼────┼───────────────┼─────┤││12│95.7.12││2,000││├──┼────┼───────────────┼─────┤││13│95.8.30││10,000││├──┼────┼───────────────┼─────┤││14│95.11.22│阿義紅包│12,000││├──┼────┼───────────────┼─────┤││15│96.1.17│ 阿坤 │25,000││├──┼────┼───────────────┼─────┤││16│96.1.18│阿坤│8,000││├──┼────┼───────────────┼─────┤││17│96.1.18│阿坤│15,000││├──┼────┼───────────────┼─────┤││18│96.1.23│侯友宜│10,000││├──┼────┼───────────────┼─────┤││19│96.1.24│彭淮南交稅│5,000││├──┼────┼───────────────┼─────┤││20│96.2.3│交國稅局│25,000││├──┼────┼───────────────┼─────┤││21│96.2.3│交國稅局│25,000││├──┼────┼───────────────┼─────┤││22│96.2.8│侯友宜部屬喝茶│27,000││├──┼────┼───────────────┼─────┤││23│96.2.8│侯友宜部屬喝茶│23,000││├──┼────┼───────────────┼─────┤││24│96.2.12│師姐車費│27,000││├──┼────┼───────────────┼─────┤││25│96.2.12│師姐車費│23,000││├──┼────┼───────────────┼─────┤││26│96.2.14│桃園大嫂│25,000││├──┼────┼───────────────┼─────┤││27│96.2.14│桃園大嫂│25,000││├──┼────┼───────────────┼─────┤││28│96.2.16│桃園大嫂│20,000││├──┼────┼───────────────┼─────┤││29│96.3.13│交國稅局│28,000││├──┼────┼───────────────┼─────┤││30│96.3.17│侯友宜新竹二姊妹│28,000││├──┼────┼───────────────┼─────┤││31│96.3.17│侯友宜新竹二姊妹│28,000││├──┼────┼───────────────┼─────┤││32│96.3.20│還新竹二姊妹│28,000││├──┼────┼───────────────┼─────┤││33│96.3.20│還新竹二姊妹│26,000││├──┼────┼───────────────┼─────┤││34│96.3.23│桃園櫃子老闆娘│23,000││├──┼────┼───────────────┼─────┤││35│96.3.23│桃園櫃子老闆娘│27,000││├──┼────┼───────────────┼─────┤││36│96.3.27│香港姨丈│23,000││├──┼────┼───────────────┼─────┤││37│96.3.27│香港姨丈│27,000││├──┼────┼───────────────┼─────┤││38│96.3.29│香港姨丈│18,000││├──┼────┼───────────────┼─────┤││39│96.3.29│香港姨丈│22,000││├──┼────┼───────────────┼─────┤││40│96.4.2│ 梅桂 同居人(假鈔)│29,000││├──┼────┼───────────────┼─────┤││41│96.4.2│梅桂同居人(假鈔)│29,000││├──┼────┼───────────────┼─────┤││42│96.4.14│重新驗鈔│20,000││├──┼────┼───────────────┼─────┤││43│96.4.14│重新驗鈔│25,000││├──┼────┼───────────────┼─────┤││44│96.4.17│重新驗鈔│28,000││├──┼────┼───────────────┼─────┤││45│96.4.18│重新驗鈔│25,000││├──┼────┼───────────────┼─────┤││46│96.4.18│重新驗鈔│25,000││├──┼────┼───────────────┼─────┤││47│96.4.21│付侯友宜3000萬元裡餘款│29,000││├──┼────┼───────────────┼─────┤││48│96.4.23│付侯友宜3000萬元裡餘款│22,000││├──┼────┼───────────────┼─────┤││49│96.4.27│付侯友宜硬拗500萬元生活費│26,000││├──┼────┼───────────────┼─────┤││50│96.4.27│付侯友宜硬拗500萬元生活費│26,000││├──┼────┼───────────────┼─────┤││51│96.5.16│付侯友宜房租│20,000││├──┼────┼───────────────┼─────┤││52│96.5.21│付梅桂同居人在楊梅被包圍│24,000││├──┼────┼───────────────┼─────┤││53│96.5.21│付梅桂同居人在楊梅被包圍│25,000││├──┼────┼───────────────┼─────┤││54│96.5.30│還監察院友人 劉清輝 │29,000││├──┼────┼───────────────┼─────┤││55│96.5.30│還監察院友人劉清輝│2,500││├──┼────┼───────────────┼─────┤││56│96.5.30│還監察院友人劉清輝│29,000││├──┼────┼───────────────┼─────┤││57│96.6.4│還劉清輝老婆(硬要5,000利息)│20,000││├──┼────┼───────────────┼─────┤││58│96.6.4│還劉清輝老婆(硬要5,000利息)│22,000││├──┼────┼───────────────┼─────┤││59│96.6.14│ 基隆 長庚 手術費│20,000││├──┼────┼───────────────┼─────┤││60│96.6.15│基隆長庚病房費│10,000││├──┼────┼───────────────┼─────┤││61│96.6.23│住院陳警員先付硬要│26,000││├──┼────┼───────────────┼─────┤││62│96.6.23│住院陳警員先付硬要│26,000││├──┼────┼───────────────┼─────┤││63│96.6.25│ 張梅桂 二姊妹│21,000││├──┼────┼───────────────┼─────┤││64│96.6.25│張梅桂二姊妹│21,000││├──┼────┼───────────────┼─────┤││65│96.6.29│還汐止陳小姐│17,000││├──┼────┼───────────────┼─────┤││66│96.6.29│還汐止陳小姐│16,000││├──┼────┼───────────────┼─────┤││67│96.7.20│交南部工廠健保費│20,000││├──┼────┼───────────────┼─────┤││68│96.7.24│付汐止朋友陳小姐│21,000││├──┼────┼───────────────┼─────┤││69│96.7.24│付新埔嫂子│18,000││├──┼────┼───────────────┼─────┤││70│96.7.25│付汐止朋友陳小姐│25,000││├──┼────┼───────────────┼─────┤││71│96.7.25│付汐止朋友陳小姐│25,000││├──┼────┼───────────────┼─────┤││72│96.7.26│付汐止朋友陳小姐利息│10,000││├──┼────┼───────────────┼─────┤││73│96.7.26│付汐止朋友陳小姐利息│20,000││├──┼────┼───────────────┼─────┤││74│96.7.31│付 葉秋香 同學│22,000││├──┼────┼───────────────┼─────┤││75│96.7.31│付葉秋香同學│23,000││├──┼────┼───────────────┼─────┤││76│96.8.6│付葉秋香利息│22,000││├──┼────┼───────────────┼─────┤││77│96.8.8│付 秀蓮 本金利息│20,000││├──┼────┼───────────────┼─────┤││78│96.8.8│付秀蓮本金利息│20,000││├──┼────┼───────────────┼─────┤││79│96.8.9│付秀蓮本金利息│18,000││├──┼────┼───────────────┼─────┤││80│96.8.9│付秀蓮本金利息│20,000││├──┼────┼───────────────┼─────┤││81│96.8.13│在五股廟生活費│3,000││├──┼────┼───────────────┼─────┤││82│96.8.13│在五股廟生活費│4,000││├──┼────┼───────────────┼─────┤││83│96.8.16│賀伯父超渡費│12,000││├──┼────┼───────────────┼─────┤││84│96.8.21│廟生活費│10,000││├──┼────┼───────────────┼─────┤││85│96.8.23│付稅金│20,000││├──┼────┼───────────────┼─────┤││86│96.8.23│付稅金│15,000││├──┼────┼───────────────┼─────┤││87│96.8.23│付稅金│15,000││├──┼────┼───────────────┼─────┤││88│96.8.27│付稅金│25,000││├──┼────┼───────────────┼─────┤││89│96.8.27│付稅金│25,000││├──┼────┼───────────────┼─────┤││90│96.8.27│付稅金│10,000││├──┼────┼───────────────┼─────┤││91│96.8.28│付銀行卡片晶片│3,000││├──┼────┼───────────────┼─────┤││92│96.8.28│付銀行卡片晶片│5,000││├──┼────┼───────────────┼─────┤││93│96.9.1│付凌雲禪寺婦人│29,000││├──┼────┼───────────────┼─────┤││94│96.9.10│中山醫藥費│10,000││├──┼────┼───────────────┼─────┤││95│96.9.10│中山醫藥費│10,000││├──┼────┼───────────────┼─────┤││96│96.9.12│中山健保費│25,000││├──┼────┼───────────────┼─────┤││97│96.9.13│中山醫藥費│15,000││├──┼────┼───────────────┼─────┤││98│96.9.14│大溪和平寺伙食費│6,000││├──┼────┼───────────────┼─────┤││99│96.9.19│中山醫藥費│15,000││├──┼────┼───────────────┼─────┤││100│96.9.20│繳國稅局│20,000││├──┼────┼───────────────┼─────┤││101│96.9.20│繳國稅局│12,000││├──┼────┼───────────────┼─────┤││102│96.9.26│付國稅局劉主任│20,000││├──┼────┼───────────────┼─────┤││103│96.9.26│付國稅局劉主任│25,000││├──┼────┼───────────────┼─────┤││104│96.9.27│付國稅局劉主任│20,000││├──┼────┼───────────────┼─────┤││105│96.9.27│付國稅局劉主任│20,000││├──┼────┼───────────────┼─────┤││106│96.9.29│車費│1,000││├──┼────┼───────────────┼─────┤││107│96.10.1│付國稅局劉主任│20,000││├──┼────┼───────────────┼─────┤││108│96.10.1│付國稅局劉主任│20,000││├──┼────┼───────────────┼─────┤││109│96.10.5│付國稅局劉主任│20,000││├──┼────┼───────────────┼─────┤││110│96.10.8│付國稅局劉主任│25,000││├──┼────┼───────────────┼─────┤││111│96.10.8│付國稅局劉主任│25,000││├──┼────┼───────────────┼─────┤││112│96.10.11│付 楊蘭英 (劉主任要)│22,000││├──┼────┼───────────────┼─────┤││113│96.10.11│付楊蘭英(劉主任要)│28,000││├──┼────┼───────────────┼─────┤││114│96.10.12│付國稅局劉主任│15,000││├──┼────┼───────────────┼─────┤││115│96.10.22│付國稅局劉主任│16,000││├──┼────┼───────────────┼─────┤││116│96.10.22│付國稅局劉主任│17,000││├──┼────┼───────────────┼─────┤││117│96.10.26│付國稅局劉主任│20,000││├──┼────┼───────────────┼─────┤││118│96.10.26│付國稅局劉主任│20,000││├──┼────┼───────────────┼─────┤││119│96.10.30│付國稅局劉主任│17,000││├──┼────┼───────────────┼─────┤││120│96.10.30│付國稅局劉主任│15,000││├──┼────┼───────────────┼─────┤││121│96.11.2│付梅桂同居人│45,000││├──┼────┼───────────────┼─────┤││122│96.11.5│付 曾俊榜 │20,000││├──┼────┼───────────────┼─────┤││123│96.11.5│付曾俊榜│22,000││├──┼────┼───────────────┼─────┤││124│96.11.7│付曾俊榜利息│20,000││├──┼────┼───────────────┼─────┤││125│96.11.7│付曾俊榜利息│10,000││├──┼────┼───────────────┼─────┤││126│96.11.16│付 邱鳳珠妹 │29,000││├──┼────┼───────────────┼─────┤││127│96.11.17│付邱鳳珠妹│20,000││├──┼────┼───────────────┼─────┤││128│96.12.3│付大溪管理寺廟│10,000││├──┼────┼───────────────┼─────┤││129│96.12.4│付 梁蘭英 │4,000││├──┼────┼───────────────┼─────┤││130│96.12.4│付大溪管理寺廟│17,000││├──┼────┼───────────────┼─────┤││131│96.12.5│付大溪管理寺廟│20,000││├──┼────┼───────────────┼─────┤││132│96.12.11│付交保出來(梁蘭英告)│8,000││├──┼────┼───────────────┼─────┤││133│96.12.11│付交保出來(梁蘭英告)│5,000││├──┼────┼───────────────┼─────┤││134│96.12.12│付交保出來(梁蘭英告,林律師先│17,000│││││付)│││├──┼────┼───────────────┼─────┤││135│96.12.17│領晶片費用│10,000││├──┼────┼───────────────┼─────┤││136│96.12.19│領晶片費用│20,000││├──┼────┼───────────────┼─────┤││137│96.12.20│領晶片費用│10,000││├──┼────┼───────────────┼─────┤││138│96.12.20│領晶片費用│10,000││├──┼────┼───────────────┼─────┤││139│96.12.21│付李逸洋利息│10,000││├──┼────┼───────────────┼─────┤││140│96.12.21│付李逸洋利息│25,000││├──┼────┼───────────────┼─────┤││141│97.1.4│付李逸洋利息│20,000││├──┼────┼───────────────┼─────┤││142│97.1.4│付李逸洋利息│20,000││├──┼────┼───────────────┼─────┤││143│97.1.7│付李逸洋利息│15,000││├──┼────┼───────────────┼─────┤││144│97.1.7│付李逸洋利息│20,000││├──┼────┼───────────────┼─────┤││145│97.1.8│付李逸洋利息│15,000││├──┼────┼───────────────┼─────┤││146│97.1.14│付李逸洋利息(林律師老婆先付)│15,000││├──┼────┼───────────────┼─────┤││147│97.1.14│付李逸洋利息(林律師老婆先付)│15,000││├──┼────┼───────────────┼─────┤││148│97.1.18│付李逸洋利息│25,000││├──┼────┼───────────────┼─────┤││149│97.1.21│付李逸洋利息及林律師老婆│18,000││├──┼────┼───────────────┼─────┤││150│97.1.21│付李逸洋利息及林律師老婆│20,000││├──┼────┼───────────────┼─────┤││151│97.1.23│付林正義律師老婆│21,000││├──┼────┼───────────────┼─────┤││152│97.1.25│付林正義律師老婆│23,000││├──┼────┼───────────────┼─────┤││153│97.1.28│付台大藥費│15,000││├──┼────┼───────────────┼─────┤││154│97.1.30│付李逸洋重新換新鈔│20,000││├──┼────┼───────────────┼─────┤││155│97.1.30│付李逸洋重新換新鈔│20,000││├──┼────┼───────────────┼─────┤││156│97.2.1│付李逸洋重新換新鈔│28,000││├──┼────┼───────────────┼─────┤││157│97.2.2│付李逸洋重新換新鈔│19,000││├──┼────┼───────────────┼─────┤││158│97.2.5│付李逸洋重新換新鈔│28,000││├──┼────┼───────────────┼─────┤││159│97.2.12│付李逸洋重新換新鈔│12,000││├──┼────┼───────────────┼─────┤││160│97.2.12│付李逸洋重新換新鈔│18,000││├──┼────┼───────────────┼─────┤││161│97.2.12│付李逸洋重新換新鈔│20,000││├──┼────┼───────────────┼─────┤││162│97.2.13│付李逸洋重新換新鈔│20,000││├──┼────┼───────────────┼─────┤││163│97.2.14│還 張振標 律師│25,000││├──┼────┼───────────────┼─────┤││164│97.2.14│還張振標律師│23,000││├──┼────┼───────────────┼─────┤││165│97.2.18│付三總醫藥費│10,000││├──┼────┼───────────────┼─────┤││166│97.2.19│付三總醫藥費│20,000││├──┼────┼───────────────┼─────┤││167│97.2.21│付 張正 律師│20,000││├──┼────┼───────────────┼─────┤││168│97.2.25│付張正律師│29,000││├──┼────┼───────────────┼─────┤││169│97.2.25│付張正律師│29,000││├──┼────┼───────────────┼─────┤││170│97.2.27│付 恩主宮 醫藥費│20,000││├──┼────┼───────────────┼─────┤││171│97.2.27│付恩主宮醫藥費│20,000││├──┼────┼───────────────┼─────┤││172│97.2.29│付恩主宮醫藥費│29,000││├──┼────┼───────────────┼─────┤││173│97.3.4│恩主宮吃飯│20,000││├──┼────┼───────────────┼─────┤││174│97.3.5│恩主宮健保吃飯│10,000││├──┼────┼───────────────┼─────┤││175│97.3.13│付恩主宮向地下錢莊借款│20,000││├──┼────┼───────────────┼─────┤││176│97.3.13│付恩主宮向地下錢莊借款│17,000││├──┼────┼───────────────┼─────┤││177│97.3.17│付律師老婆贖 嘉雯 │29,000││├──┼────┼───────────────┼─────┤││178│97.3.19│付律師老婆贖嘉雯│20,000││├──┼────┼───────────────┼─────┤││179│97.3.19│付律師老婆贖嘉雯│10,000││├──┼────┼───────────────┼─────┤││180│97.3.20│付律師老婆贖嘉雯│18,000││├──┼────┼───────────────┼─────┤││181│97.3.20│付律師老婆贖嘉雯│15,000││├──┼────┼───────────────┼─────┤││182│97.3.21│付嘉雯住院費│10,000││├──┼────┼───────────────┼─────┤││183│97.3.26│付嘉雯住院費│20,000││├──┼────┼───────────────┼─────┤││184│97.3.26│付嘉雯住院費│20,000││├──┼────┼───────────────┼─────┤││185│97.3.27│付嘉雯住院費│10,000││├──┼────┼───────────────┼─────┤││186│97.3.28│還張振標律師│20,000││├──┼────┼───────────────┼─────┤││187│97.3.31│付恩主宮藥費│29,000││├──┼────┼───────────────┼─────┤││188│97.4.1│付嘉雯住院費│5,000││├──┼────┼───────────────┼─────┤││189│97.4.3│付恩主宮藥及送嘉義車資費│28,000││├──┼────┼───────────────┼─────┤││190│97.4.7│付媽祖醫院藥費│28,000││├──┼────┼───────────────┼─────┤││191│97.4.8│付媽祖醫院藥費│15,000││├──┼────┼───────────────┼─────┤││192│97.4.9│付媽祖醫院藥費│28,000││├──┼────┼───────────────┼─────┤││193│97.4.10│付媽祖醫院藥費重新開刀│29,000││├──┼────┼───────────────┼─────┤││194│97.4.11│媽祖醫院買血│15,000││├──┼────┼───────────────┼─────┤││195│97.4.11│媽祖醫院買血│20,000││├──┼────┼───────────────┼─────┤││196│97.4.14│付媽祖醫院藥費│20,000││├──┼────┼───────────────┼─────┤││197│97.4.16│付媽祖醫院藥費│20,000││├──┼────┼───────────────┼─────┤││198│97.4.18│付媽祖醫院藥費│28,000││├──┼────┼───────────────┼─────┤││199│97.4.21│付媽祖醫院買血、生活費、律師、│29,000│││││被車撞到│││├──┼────┼───────────────┼─────┤││200│97.4.22│付媽祖醫院藥費、生活費│23,000││├──┼────┼───────────────┼─────┤││201│97.4.23│付媽祖醫院藥費│20,000││├──┼────┼───────────────┼─────┤││202│97.4.24│付媽祖醫院藥費│20,000││├──┼────┼───────────────┼─────┤││203│97.4.28│付媽祖醫院藥費│20,000││├──┼────┼───────────────┼─────┤││204│97.4.28│付媽祖醫院藥費│15,000││├──┼────┼───────────────┼─────┤││205│97.4.29│還林正義岳父│20,000││├──┼────┼───────────────┼─────┤││206│97.4.29│還林正義岳父│29,000││├──┼────┼───────────────┼─────┤││207│97.4.29│付媽祖醫院藥費│15,000││├──┼────┼───────────────┼─────┤││208│97.4.30│還林正義岳父、生活費│10,000││├──┼────┼───────────────┼─────┤││209│97.5.2│付岳父、老婆國泰費用(起訴書誤│28,000│││││載為辦媽祖醫院出院)│││├──┼────┼───────────────┼─────┤││210│97.5.2│付岳父、老婆國泰費用(起訴書誤│22,000│││││載為辦媽祖醫院出院)│││├──┼────┼───────────────┼─────┤││211│97.5.2│付岳父、老婆國泰費用│10,000││├──┼────┼───────────────┼─────┤││212│97.5.5│辦媽祖醫院(起訴書誤載為雲林醫│23,000│││││院)出院│││├──┼────┼───────────────┼─────┤││213│97.5.5│辦媽祖醫院出院(起訴書誤載為雲│27,000│││││林醫院)│││├──┼────┼───────────────┼─────┤││214│97.5.6│斗六生活費│15,000││├──┼────┼───────────────┼─────┤││215│97.5.13│高雄生活費│10,000││├──┼────┼───────────────┼─────┤││216│97.5.16│拔管出血及生活費│29,000││├──┼────┼───────────────┼─────┤││217│97.5.16│拔管出血及生活費│29,000││├──┼────┼───────────────┼─────┤││218│97.5.19│替林正義付勞健保車費│29,000││├──┼────┼───────────────┼─────┤││219│97.5.20│付高雄醫療生活費│21,000││├──┼────┼───────────────┼─────┤││220│97.5.21│準備金│29,000││├──┼────┼───────────────┼─────┤││221│97.5.23│胸出血重新進加護病房│29,000││├──┼────┼───────────────┼─────┤││222│97.5.27│高雄長庚加護病房費用│28,000││├──┼────┼───────────────┼─────┤││223│97.5.27│高雄長庚加護病房費用│28,000││├──┼────┼───────────────┼─────┤││224│97.6.5│付嘉雯生活費藥費│10,000││├──┼────┼───────────────┼─────┤││225│97.6.11│付生活費藥費│15,000││├──┼────┼───────────────┼─────┤││226│97.6.18│生活費│21,000││├──┼────┼───────────────┼─────┤││227│97.6.20│付雯手術費│20,000││├──┼────┼───────────────┼─────┤││228│97.6.23│付雯藥費及人頭費│20,000││├──┼────┼───────────────┼─────┤││229│97.6.24│付雯藥費及人頭費│10,000││├──┼────┼───────────────┼─────┤││230│97.6.26│付雯出院費│21,000││├──┼────┼───────────────┼─────┤││231│97.6.27│救護車費、生活費│20,000││├──┼────┼───────────────┼─────┤││232│97.6.28│林律師老爸去世│10,000││├──┼────┼───────────────┼─────┤││233│97.7.1│蓮花供飯│23,000││├──┼────┼───────────────┼─────┤││234│97.7.1│蓮花供飯│27,000││├──┼────┼───────────────┼─────┤││235│97.7.1│蓮花供飯│29,000││├──┼────┼───────────────┼─────┤││236│97.7.2│林律師老爸去世所需費用│29,000││├──┼────┼───────────────┼─────┤││237│97.7.3│林律師老爸去世念經費用│20,000││├──┼────┼───────────────┼─────┤││238│97.7.4│林律師老爸去世念經費用│28,000││├──┼────┼───────────────┼─────┤││239│97.7.7│林律師老爸去世念經費用│23,000││├──┼────┼───────────────┼─────┤││240│97.7.11│林律師老爸去世念經費用│12,000││├──┼────┼───────────────┼─────┤││241│97.7.12│被搶走│5,000││├──┼────┼───────────────┼─────┤││242│97.7.16│和尚念經費用│12,000││├──┼────┼───────────────┼─────┤││243│97.7.16│和尚念經費用│20,000││├──┼────┼───────────────┼─────┤││244│97.7.17│付林正義奶奶住院費│20,000││├──┼────┼───────────────┼─────┤││245│97.7.22│付林正義奶奶住院費│28,000││├──┼────┼───────────────┼─────┤││246│97.7.22│付林正義奶奶住院費│15,000││├──┼────┼───────────────┼─────┤││247│97.7.24│付林正義住院費│10,000││├──┼────┼───────────────┼─────┤││248│97.7.29│崔媽媽伙食費│20,000││├──┼────┼───────────────┼─────┤││249│97.7.29│崔媽媽伙食費│10,000││├──┼────┼───────────────┼─────┤││250│97.7.29│林奶奶住院林正義交通費│7,000││├──┼────┼───────────────┼─────┤││251│97.7.31│林奶奶住院費│10,000││├──┼────┼───────────────┼─────┤││252│97.8.2│林正義住院費│13,000││├──┼────┼───────────────┼─────┤││253│97.8.5│林正義卡費│29,000││├──┼────┼───────────────┼─────┤││254│97.8.5│林正義卡費、 賀勞 健保費│3,000││├──┼────┼───────────────┼─────┤││255│97.8.7│林正義生活費│29,900││├──┼────┼───────────────┼─────┤││256│97.8.7│林正義生活費│29,900││├──┼────┼───────────────┼─────┤││257│97.8.12│林正義老婆靈位罈子│25,000││├──┼────┼───────────────┼─────┤││258│97.8.12│林正義老婆靈位罈子│25,000││├──┼────┼───────────────┼─────┤││259│97.8.12│林正義老婆靈位罈子│25,000││├──┼────┼───────────────┼─────┤││260│97.8.13│林正義老婆棺材│10,000││├──┼────┼───────────────┼─────┤││261│97.8.16│林正義老婆棺材│25,000││├──┼────┼───────────────┼─────┤││262│97.8.16│林正義老婆後事│29,000││├──┼────┼───────────────┼─────┤││263│97.8.21│林正義老丈人要求費用│27,000││├──┼────┼───────────────┼─────┤││264│97.8.21│林正義老丈人要求費用│28,000││├──┼────┼───────────────┼─────┤││265│97.8.25│林正義辦出院生活費│26,000││├──┼────┼───────────────┼─────┤││266│97.8.26│林正義付崔奶奶生活費│42,000││├──┼────┼───────────────┼─────┤││267│97.8.28│林正義出院費(綜合醫院)│18,000││├──┼────┼───────────────┼─────┤││268│97.9.1│林正義基隆長庚出院│20,000││├──┼────┼───────────────┼─────┤││269│97.9.10│林正義償還 阿浩 │40,000││├──┼────┼───────────────┼─────┤││270│97.9.11│賀玉谷保險健保│15,000││├──┼────┼───────────────┼─────┤││271│97.9.20│補足林正義老丈人喪事│35,000││├──┼────┼───────────────┼─────┤││272│97.9.22│補足林正義還 阿芬 │10,000││├──┼────┼───────────────┼─────┤││273│97.9.25│林正義生活費、奠 儀賀 │12,000││├──┼────┼───────────────┼─────┤││274│97.9.26│林正義還阿芬│25,000││├──┼────┼───────────────┼─────┤││275│97.9.27│林正義還阿芬│10,000││├──┼────┼───────────────┼─────┤││276│97.10.1│林正義放林奶奶骨灰│10,000││├──┼────┼───────────────┼─────┤││277│97.10.3│林正義吃飯│3,000││├──┼────┼───────────────┼─────┤││278│97.10.8│林正義補林奶奶骨灰錢│28,000││├──┼────┼───────────────┼─────┤││279│97.10.9│ 阿谷 車費、林正義還阿芬│22,000││├──┼────┼───────────────┼─────┤││280│97.10.9│阿谷車費、林正義還阿芬│8,000││├──┴────┴───────────────┴─────┤││總額:5,435,300││└─────────────────────────────┴────────────────┘
附表三:交付現金┌──┬────┬─────────┬────────┬─────┬──────────┐│編號│日期│特定事由(依告訴人│地點(依告訴人│金額│證據出處││││登載之日記帳所示)│登載之日記帳所│││││││示)│││├──┼────┼─────────┼────────┼─────┼──────────┤│1│95.2.8│繳房租(臺中)││10,000│1.告訴人手寫記帳本(│├──┼────┼─────────┼────────┼─────┤見98年度偵字第1230││2│95.2.15│繳房租(新竹)││7,000│9號卷二第64頁至第│├──┼────┼─────────┼────────┼─────┤71頁)││3│95.3.2│取印章││2,000││├──┼────┼─────────┼────────┼─────┤││4│95.3.6│去臺南車費││2,000││├──┼────┼─────────┼────────┼─────┤││5│95.3.20│去臺南生活費││3,000││├──┼────┼─────────┼────────┼─────┤││6│95.3.26│去大溪拜父母││3,000││├──┼────┼─────────┼────────┼─────┤││7│95.3.29│去臺南車費及還房東││4,000││├──┼────┼─────────┼────────┼─────┤││8│95.3.30│去臺南車費││2,000││├──┼────┼─────────┼────────┼─────┤││9│95.4.13││長庚醫院│4,000││├──┼────┼─────────┼────────┼─────┤││10│95.4.19││長庚醫院│4,000││├──┼────┼─────────┼────────┼─────┤││11│95.4.21││長庚醫院│4,000││├──┼────┼─────────┼────────┼─────┤││12│95.4.23││長庚醫院│5,000││├──┼────┼─────────┼────────┼─────┤││13│95.4.25││長庚醫院│15,000││├──┼────┼─────────┼────────┼─────┤││14│95.4.26││長庚醫院│40,000││├──┼────┼─────────┼────────┼─────┤││15│95.4.27││長庚醫院│22,000││├──┼────┼─────────┼────────┼─────┤││16│95.4.28││長庚醫院│40,000││├──┼────┼─────────┼────────┼─────┤││17│95.5.2││長庚醫院│40,000││├──┼────┼─────────┼────────┼─────┤││18│95.5.3││長庚醫院│16,000││├──┼────┼─────────┼────────┼─────┤││19│95.5.5││長庚醫院│13,000││├──┼────┼─────────┼────────┼─────┤││20│95.5.7││楊梅車站│10,000││├──┼────┼─────────┼────────┼─────┤││21│95.5.8││楊梅車站│18,000││├──┼────┼─────────┼────────┼─────┤││22│95.5.13││長庚醫院│10,000││├──┼────┼─────────┼────────┼─────┤││23│95.5.16││長庚醫院│12,000││├──┼────┼─────────┼────────┼─────┤││24│95.5.18││長庚醫院│10,000││├──┼────┼─────────┼────────┼─────┤││25│95.5.22││長庚醫院│10,000││├──┼────┼─────────┼────────┼─────┤││26│95.5.23││長庚醫院│8,000││├──┼────┼─────────┼────────┼─────┤││27│95.5.24││長庚醫院│8,000││├──┼────┼─────────┼────────┼─────┤││28│95.6.13││長庚醫院│10,000││├──┼────┼─────────┼────────┼─────┤││29│95.6.15││長庚醫院│10,000││├──┼────┼─────────┼────────┼─────┤││30│95.6.17││長庚醫院│3,000││├──┼────┼─────────┼────────┼─────┤││31│95.6.19││長庚醫院│10,000││├──┼────┼─────────┼────────┼─────┤││32│95.6.20││長庚醫院│10,000││├──┼────┼─────────┼────────┼─────┤││33│95.6.23││長庚醫院│20,000││├──┼────┼─────────┼────────┼─────┤││34│95.6.29││告訴人住處│10,000││├──┼────┼─────────┼────────┼─────┤││35│95.7.1││楊梅郵局│40,000││├──┼────┼─────────┼────────┼─────┤││36│95.7.4││楊梅郵局│10,000││├──┼────┼─────────┼────────┼─────┤││37│95.7.6││告訴人住處│40,000││├──┼────┼─────────┼────────┼─────┤││38│95.7.7││告訴人住處│15,000││├──┼────┼─────────┼────────┼─────┤││39│95.7.13││彰化銀行楊梅分│60,000││││││行│││├──┼────┼─────────┼────────┼─────┤││40│95.7.14││彰化銀行楊梅分│40,000││││││行│││├──┼────┼─────────┼────────┼─────┤││41│95.7.15││楊梅郵局│40,000││├──┼────┼─────────┼────────┼─────┤││42│95.7.18││楊梅車站│50,000││├──┼────┼─────────┼────────┼─────┤││43│95.7.20││楊梅火車站│30,000││├──┼────┼─────────┼────────┼─────┤││44│95.7.22││楊梅火車站│50,000││├──┼────┼─────────┼────────┼─────┤││45│95.7.23││楊梅火車站│40,000││├──┼────┼─────────┼────────┼─────┤││46│95.7.26││楊梅火車站│50,000││├──┼────┼─────────┼────────┼─────┤││47│95.7.30││楊梅郵局│53,000││├──┼────┼─────────┼────────┼─────┤││48│95.8.1││楊梅火車站│7,000││├──┼────┼─────────┼────────┼─────┤││49│95.8.3││楊梅郵局│50,000││├──┼────┼─────────┼────────┼─────┤││50│95.8.9││楊梅郵局│40,000││├──┼────┼─────────┼────────┼─────┤││51│95.8.10││楊梅郵局│40,000││├──┼────┼─────────┼────────┼─────┤││52│95.8.14││楊梅火車站│30,000││├──┼────┼─────────┼────────┼─────┤││53│95.8.17││楊梅郵局│60,000││├──┼────┼─────────┼────────┼─────┤││54│95.8.22││楊梅郵局│80,000││├──┼────┼─────────┼────────┼─────┤││55│95.8.25││楊梅郵局│60,000││├──┼────┼─────────┼────────┼─────┤││56│95.8.30││楊梅郵局│40,000││├──┼────┼─────────┼────────┼─────┤││57│95.9.1││楊梅郵局│50,000││├──┼────┼─────────┼────────┼─────┤││58│95.10.6││楊梅火車站│20,000││├──┼────┼─────────┼────────┼─────┤││59│95.10.11││楊梅火車站│20,000││├──┼────┼─────────┼────────┼─────┤││60│95.10.12││楊梅郵局│20,000││├──┼────┼─────────┼────────┼─────┤││61│95.10.13││楊梅火車站│20,000││├──┼────┼─────────┼────────┼─────┤││62│95.10.17│ 李慶華 紅包│楊梅火車站│16,000││├──┼────┼─────────┼────────┼─────┤││63│95.10.17│李慶安紅包│楊梅火車站│16,000││││(起訴書│││(起訴書誤││││誤載為95│││載為50,000││││.10.20)│││元)││├──┼────┼─────────┼────────┼─────┤││64│95.10.23│紅包│楊梅郵局│53,000││├──┼────┼─────────┼────────┼─────┤││65│95.10.27│2兄妹再要紅包││40,000││├──┼────┼─────────┼────────┼─────┤││66│95.10.28│嫌紅包不夠│楊梅郵局│60,000││├──┼────┼─────────┼────────┼─────┤││67│95.10.31│李慶華老婆紅包│楊梅郵局│53,000││├──┼────┼─────────┼────────┼─────┤││68│95.11.10│阿義手續費││27,000││├──┼────┼─────────┼────────┼─────┤││69│95.11.15│阿義手續費││35,000││├──┼────┼─────────┼────────┼─────┤││70│95.11.20│阿義紅包││66,000││├──┼────┼─────────┼────────┼─────┤││71│95.11.24│阿義經理│楊梅火車站│50,000││├──┼────┼─────────┼────────┼─────┤││72│95.11.24│阿義打傷阿坤之住院││10,000││││至│費用││││││95.11.30│││││├──┼────┼─────────┼────────┼─────┤││73│95.12.4│侯友宜隊上全體紅包││66,000││├──┼────┼─────────┼────────┼─────┤││74│95.12.5│侯友宜紅包││140,000││├──┼────┼─────────┼────────┼─────┤││75│95.12.12│侯友宜紅包││90,000││├──┼────┼─────────┼────────┼─────┤││76│95.12.15│彭淮南要國稅局開單││80,000││├──┼────┼─────────┼────────┼─────┤││77│95.12.25│彭淮南要國稅局開單││80,000││├──┼────┼─────────┼────────┼─────┤││78│95.12.27│彭淮南要國稅局開單││50,000││├──┼────┼─────────┼────────┼─────┤││79│95.12.28│彭淮南要國稅局開單││8,000││├──┼────┼─────────┼────────┼─────┤││80│95.12.28│國稅局紅包││40,000││├──┼────┼─────────┼────────┼─────┤││81│96.2.27│侯友宜││53,000││├──┼────┼─────────┼────────┼─────┤││82│96.1.24│彭淮南交稅││50,000││├──┼────┼─────────┼────────┼─────┤││83│96.2.17│桃園大嫂││40,000││├──┼────┼─────────┼────────┼─────┤││84│96.4.2│梅桂同居人(假鈔)││30,000││├──┼────┼─────────┼────────┼─────┤││85│96.4.6│還梅桂││45,000││├──┼────┼─────────┼────────┼─────┤││86│96.4.7│還侯友宜代墊梅桂││50,000││├──┼────┼─────────┼────────┼─────┤││87│96.4.11│700萬假鈔彭淮南││45,000││├──┼────┼─────────┼────────┼─────┤││88│96.5.16│付侯友宜房租││35,000││├──┴────┴─────────┴────────┴─────┤││總額:2,778,000││└────────────────────────────────┴──────────┘附表四:放置在車站寄物櫃後提供密碼予賀玉谷取用┌──┬────┬─────────┬─────┬───────────────────┐│編號│日期│特定事由(依告訴人│金額│證據出處││││登載之日記帳所示)│││├──┼────┼─────────┼─────┼───────────────────┤│1│98.1.25│付嘉義徐房東│15,000│1.告訴人手寫憑單(見98年度偵字第12309│├──┼────┼─────────┼─────┤號卷二第61頁反面至第62頁)││2│98.1.27│付嘉義徐房東│20,000│2.告訴人手寫記帳本(見98年度偵字第1230│├──┼────┼─────────┼─────┤9號卷二第79頁至第80頁)││3│98.1.31│媽祖醫院藥費│30,000││├──┼────┼─────────┼─────┤││4│98.2.6│付 徐媽 自己費用│20,000││├──┼────┼─────────┼─────┤││5│98.2.13│付徐大媽及銀行箱子│12,000││├──┼────┼─────────┼─────┤││6│98.2.14│付徐大媽另外要的│15,000││├──┼────┼─────────┼─────┤││7│98.2.15│付徐大媽及阿義油錢│6,000││├──┼────┼─────────┼─────┤││8│98.2.17│付徐大媽│12,000││├──┼────┼─────────┼─────┤││9│98.2.19│付徐大媽│5,000││├──┼────┼─────────┼─────┤││10│98.2.20│付徐大媽│20,000││├──┼────┼─────────┼─────┤││11│98.2.24│付徐大媽│20,000││├──┼────┼─────────┼─────┤││12│98.2.25│付徐大媽│12,000││├──┼────┼─────────┼─────┤││13│98.2.26│付 小樟 律師│28,000││├──┼────┼─────────┼─────┤││14│98.2.27│付賀車費│6,000││├──┼────┼─────────┼─────┤││15│98.3.2│付賀藥費車費│10,000││├──┼────┼─────────┼─────┤││16│98.3.4│付林、賀車費│5,000││├──┼────┼─────────┼─────┤││17│98.3.9│(由嘉興放置)│10,000││├──┼────┼─────────┼─────┤││18│98.3.10│(由嘉興放置)│5,000││├──┼────┼─────────┼─────┤││19│98.3.12│(由嘉興放置)│6,000││├──┼────┼─────────┼─────┤││20│98.3.14│(由嘉興放置)│8,000││├──┼────┼─────────┼─────┤││21│98.3.16│(由嘉興放置)│10,000││├──┼────┼─────────┼─────┤││22│98.3.17│(由嘉興放置)│35,000││├──┼────┼─────────┼─────┤││23│98.3.18│(由嘉興放置)│35,000││├──┼────┼─────────┼─────┤││24│98.3.24│(由嘉興放置)│10,000││├──┼────┼─────────┼─────┤││25│98.3.26│(由嘉興放置)│40,000││├──┼────┼─────────┼─────┤││26│98.3.27│(由嘉興放置)│25,000││├──┴────┴─────────┴─────┤││總額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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