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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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徐世明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2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53
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徐世明(下稱抗告人)所犯各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施用毒品之本質是藥物濫用、物質依賴,自殘的性質明顯,定其刑罰時宜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保安處分,藉此隔離毒品之依賴。又依抗告人所舉多件他案所定應執行刑之案例,抗告人所獲減刑實有天壤之別,為此懇請法院給予抗告人悔過之機會,撤銷原裁定並重新裁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之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僅於該條第5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此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或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公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原審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因檢察官依抗告人請求而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上限有期徒刑5年8月以下,在此範圍內考量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減輕其刑度已達2年,合於法律規定之內、外部性界限,業已注意上開各罪中適度寬減其應受執行之刑期,以免累加宣告刑而對抗告人過於苛酷,基於保障受刑人此部分之期待利益,並未量處超過各該單獨宣告刑之加總,從形式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經核並無違誤。又抗告人附表所示之罪,雖同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惟其犯罪時間為107年8月至12月間,屬短期內屢犯施用毒品類型等罪,足徵抗告人對自己行為欠缺自制力並無視法律禁用毒品之規定,實難認其累積之犯行程度及情狀尚屬輕微。原裁定依抗告人犯罪行為之內涵及侵害法益之程度,定如前述之應執行刑期,經核要無違法或不當。
四、又抗告意旨雖執其他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案例,主張本件定應執行之減刑刑度與他件有天壤之別云云。然至其他個案,其情節不同,所為定應執行刑自屬有別,尚難比附援引,執為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論據。是抗告意旨對原審科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受刑人徐世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2日14時許│107年8月22日14時許│107年10月13日│││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96小時內之某時點││├────────┼─────────┼─────────┼─────────┤│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006號│偵字第1006號│偵字第1091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69│107年度審訴字第469│108年度審訴字第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1日│108年1月21日│108年4月22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69│107年度審訴字第469│108年度審訴字第7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5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9號│字第390號│字第1227號(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刑1年│││││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3日│107年7月28日│107年7月31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091號│偵字第817號│偵字第817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7號│108年度訴字第10號│108年度訴字第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2日│108年5月21日│108年5月21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7號│108年度訴字第10號│108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17日│108年8月8日│108年8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27號(編號3│字第1987號│字第1988號│││至4曾定應執行刑1年│││││1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8日│107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3號│偵字第13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27│108年度審訴字第12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1日│108年8月1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27│108年度審訴字第127│││││號│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50號(編號7至8││││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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