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陳易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