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原告 劉大邦 被告 陳璽安 上列被告陳璽安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0866號、109年度偵字第30867號、109年度偵字第33515號、109年度偵字第35166號、109年度偵字第36983號、110年度偵字第1841號、110年度偵字第1842號、110年度偵字第1996號、110年度偵字第2285號、110年度偵字第7024號、110年度偵字第8699號、110年度偵字第8700號、110年度偵字第8759號、110年度偵字第8852號、110年度偵字第9047號、110年度偵字第10043號、110年度偵字第11898號、110年度偵字第17846號、110年度偵字第19373號、110年度偵字第20027號、110年度偵字第21010號、110年度偵字第22089號),經原告劉大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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