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87號附民原告 王姵璇 (原名 王彩怡 )附民被告 涂家榮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48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