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丙○○
甲○○
相對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其聲請之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莊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