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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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林家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戴國安┌──────────────────────────────────┐│本票附表:104年度除第1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1│林家鈴│未記載│102年5月7日│11,400,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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