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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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1號上訴人 佳山 不動產即 吳長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忠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