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緩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超世紀賓果」、「外星總動員」及「黃金嘉年華」電子遊戲機各壹台(各含IC板壹塊)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七八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超世紀賓果」、「外星總動員」及「黃金嘉年華」電子遊戲機各一台(各含IC板一塊)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七八三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一個月內,向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金金會嘉義分事務所支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復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亦認原處分核無不當,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五年度上職議字第三二0八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一年,被告並依令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嗣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期滿,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存卷為憑,扣案之「超世紀賓果」、「外星總動員」及「黃金嘉年華」電子遊戲機各一台(各含IC板一塊),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