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惟因未提出本票正本,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7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本票正本,該裁定於民國96年8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