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保險上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4號上訴人壬○○
己○○庚○○戊○○
樓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 律師
共同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7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