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 陳聯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及交付即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8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范升福┌──────────────────────────────────┐│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5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①│ 蔡瓏祺 │102年7月10│(未載)│110萬元│2805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