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9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俊榮於民國92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11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40,222元整未按期給付,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