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402號債權人關渡夏威夷大廈(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生元 債務人 林雪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因查債務人戶籍址於臺北市北投區,並非本院轄區,本件僅依債權人陳報之新北市泰山區地址送達,如未經債務人親自收受,則本件不予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