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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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9號上訴人開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育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耀德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其中關於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7,033,338元,關於反訴部分為7,492,570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9,803元(506,928元+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