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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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25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伍維洪代理人陳正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王自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林口區,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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