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556號債權人 曾麗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信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以書狀逐項表示債務人積欠金額的細目(須表明日期、
項目、金額、與原因事實所稱的2分之1及3分之1之比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