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楓君
江宜修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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