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錫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錫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錫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1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5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聲字第226號、第7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1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2紙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105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5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3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汪郁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