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3號原告 顏春花 訴訟代理人 郭順富 被告 陳思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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