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能做(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為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營偵字第65號、第224號扣案之白粉1袋,經送檢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為0.2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86年3月4日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且該海洛因包裝袋內亦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殘留且無法與包裝袋析離,是該包裝袋亦應視同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故上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