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108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①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連帶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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