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6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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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444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同上

債 務 人  江哲禕 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55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日浤工程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之設址係於花蓮縣○○鄉○○村○○路00號1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花蓮縣瑞穗鄉,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民  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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