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0號債權人麗喆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麗喆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蕭百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嘉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狀尾有債權人麗喆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麗喆國民中小學印文之聲請狀。
㈡陳報債務人高嘉何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薪資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