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6號債權人 張淑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素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盧素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8,266,400元」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匯款單金額總計7,018,400元不符)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㈣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2年11月23日」之釋明資料。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112年11月23日」之依據為何?(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㈥請確認聲請狀之證物名稱及件數所載「匯款單影本共8張」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狀內所附匯款單影本共14張)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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