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2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世南 即 許廷坤 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世傳 即許廷坤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金鑾 即許廷坤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金鳳 即許廷坤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金菊 即許廷坤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玉葉 即許廷坤之繼承人聲請人即債權人兼前列六人共同代理人 許金蓮 即許廷坤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永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