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解金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戒毒偵字第11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捌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6年度戒毒偵字第114號被告解金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6063公克,驗餘淨重0.585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