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29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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