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6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608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告 莊志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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