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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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前曾經依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如是,則提出協商成立或不成立證明文件;如否,則提出金融機構自受協商請求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之證明或已向金融機構提出協商請求之證明(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十僅係掛號收件回執,未能證明所寄送者即係聲請人之協商請求),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法定格式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含種類、數額及原因,請按聲請人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勿使用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數據,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根本未為任何釋明)。
三、聲請人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
五、配偶有無工作或收入?若有,陳明配偶之工作或收入為何及其相關資料,並釋明須否攤分家用等必要支出。並請提出配偶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及個人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聲請人及其配偶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