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09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竹東儲蓄互助社

           設新竹縣○○鎮○○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何翰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正捷   

           住○○市○○區○○路000號16樓之6 

債 務 人  劉靜芳   住○○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余建謀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魏祐彰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魏祐彰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北市中正區,又債權人就債務人劉靜芳、余建謀對第三人之債權,並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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