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09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竹東儲蓄互助社
設新竹縣○○鎮○○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何翰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正捷
住○○市○○區○○路000號16樓之6
債 務 人 劉靜芳 住○○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余建謀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魏祐彰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魏祐彰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北市中正區,又債權人就債務人劉靜芳、余建謀對第三人之債權,並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