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停車位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78號聲請人韋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瑞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志偉 間請求返還停車位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6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1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甚有不服。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法官高榮宏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俊雄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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