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訴訟代理人劉晏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梁秀珍 與被上訴人 温秀蘭 、 温秀玉 、 温明亮 (温秀蘭以次3人為受扶助人)、 温正治 、 温正雄 、 温正明 、 温正春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沛侯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