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柏豪指定辯護人陳福龍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柏豪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理由
一、本案被告蘇柏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2年2月27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已審結在案,本院認現若以限制住居之方式應能保全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本案尚未確定)、執行,而認上開所示係適當之保全方法,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