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上訴人 許耀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俊傑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82,21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45,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認定部分外,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憶欣

更多裁判書